兰州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执法 【普法之窗】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38问(1

adminadmin 五联赛真钱买球充值 2024-02-23 17 0

  基本概念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明确,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范围。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  管理的通知》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2.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3.什么是“一户一宅”?

  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4.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是怎么规定的?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5.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6.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细则>的通知》明确,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7.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消失。同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8.什么是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

  《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户申请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作出审批的行为。

  9.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自建房能否用作经营场所?

  能。

  《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自建房用于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审批

  10.新申请宅基地用于自建房建设由谁审批?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农户新申请宅基地用于自建房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市县相关规定,实行宅基地审批和规划审批合并办理,申请被批准的一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1.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等的规划审批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依据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效”改革精神,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1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符合哪些条件?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哪些情形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新申请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15.宅基地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审查通过后,由村级组织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16.村民建房前是否需要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

  是。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

  17.村民建房完成后是否需要申请验收?

  是。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8.什么是“三到场”?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

  19.什么是“五公开”?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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